披露信息管理规定

Dongsung Chemical

第1章 总则

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均按照相关法律准确、完整、公正、适时地披露,同时为防止任职人员的不正当交易,规定披露相关业务及程序、披露信息的管理等必要事项。

适用范围

披露业务的执行及披露信息的管理相关事项除遵照法令、相关规定及章程的规定以外,遵守本规定事项。

术语定义

(1) “披露信息”是指有关本公司的经营及财产等,可能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判断的事项,是指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法律”)及法律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金融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的证券发行及披露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发行报告规定”)、韩国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有价证券市场披露规定(以下简称“披露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的披露事项及相关信息。
(2) “披露文件”是指为进行披露信息的披露而提交的申报及报告材料(包括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材料。
(3) “披露控制制度”是指在本公司内部相关组织,根据一定的控制程序管理披露信息的各种业务活动。
(4) “披露控制组织”是指执行根据本规定,生成、收集、审核披露信息、制作披露文件、批准等与披露相关业务的披露负责人、披露负责部门及与披露信息的生成相关的业务部门。
(5) “披露负责人”是指接受代表理事的任命,实质上总管披露业务的人,根据披露规定第88条第1项,作为披露负责人在交易所登记的人。
(6) “披露负责部门”是指根据本公司的业务和职制规定,负责本公司披露业务的部门。此时,披露负责部门根据披露规定第88条第2项,应有2名以上在交易所登记的“披露负责人”。
(7) “业务部门”是执行与公司生成披露信息相关的业务的部门。
(8) “定期披露”是指将关于本公司的事业和财务情况及经营业绩等整体的情况,根据法律第159条、第160条、第165条、实施条例第168条、第170条、发行报告规定第4-3条、披露规定第21条,向金融委或交易所提交事业报告、半年报告和季度报告。
(9) “临时披露”是指对主要经营事项的披露,将有关本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可影响投资决定的主要事实或决定内容等,根据披露规定第7条到第8条的2向交易所申报或者披露。
(10) “公平披露”是指本公司将非管理法规规定的披露义务对象的信息或披露时限尚未到来的信息等向特定人有选择地提供,根据披露规定第15条及第16条和交易所的公平披露运营标准,将相应信息在交易所披露,同时向一般投资者(或到向特定人有选择地提供前)告知。
(11) “查询披露”是指确认与本公司相关的传闻及报道的真实与否以及有无重要信息,根据披露规定第12条,从交易处接受请求而披露。
(12) “自愿披露”是指公司对于除第9条的临时披露事项以外,对公司的经营、财产及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非披露义务对象的信息等,认为需要披露时,根据披露规定第28条及同规定实施细则第8条,向交易所披露。
(13) “发行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是指将相关法规规定的证券的募集、销售或合并、分割、营业转让等本公司的组织变更或库藏股的取得、处分相关事项,根据法律119条、第121条到第123条、第130条、第161条、实施条例第120条到122条、第137条、第171条、发行报告规定第2-4条、第2-6条、第2-14条、第2-17条、第4-5条、第5-8条到第5-10条、第5-15条,向金融委提交相关申报书。
(14) “子公司”是指《垄断规制及公平交易相关法律》第2条第1号的3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条第1项第2号规定的子公司。“附属公司”是指《株式会社外部审计相关法律》第1条的2的第2号规定的具有支配、从属关系的公司中的从属公司。(新设2013.12.27)
(15) 关于本规定使用的术语,除特别规定以外,依据于相关法令和规定使用的术语示例。

第2章 披露控制组织的基本权限和责任

法人代表

(1) 代表理事掌管与披露控制制度相关的各项业务。
(2) 代表理事履行下列职责,以确保披露控制制度能够有效运行。
① 制定有关披露控制制度的设计及运营的政策;
② 建立披露控制制度的权限、责任、报告体系;
③ 披露控制制度的运营情况最终检查及运营成果的最终评价
④ 批准与披露控制制度有关的规定
⑤所有其他必要事项

披露负责人

(1)披露负责人由代表理事任命。
(2)披露负责人总管披露控制制度的设计及运营相关业务,执行下列各项业务:
① 披露信息及披露文件(包括相关材料,下同)的审核、批准、执行相关的业务
② 为让任职人员遵守披露相关法规必要的措施(开展相关教育、制定方针等)
③ 识别披露风险要素及制定对策方案并执行
④ 定期监控披露控制制度,定期检查运营状况并进行运营绩效评估
⑤ 决定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不特定事项是否披露及披露范围
⑥ 对披露负责部门的指挥及监督
⑦ 与披露业务相关的员工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⑧ 关于披露控制制度的设计及运行相关制度的执行细则等的批准
⑨ 其他代表理事认为必要的与披露控制制度有关的事项
(3) 披露负责人为执行职务,必要时具备下列各项权限:
① 对有关披露事项的各种账簿及记录的提交要求及查阅权
② 对会计或审计负责部门、其他披露信息生成及披露文件制作相关部门职员的意见
(4) 披露负责人执行职务过程中,必要时可同负责高层领导或审计(审计委员)协议,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披露负责部门

(1)代表理事应组建负责披露业务的部门,该部门应包括具备有关披露业务专业知识的人,部门中的2人应该根据披露规定第88条第2项指定为披露负责人。
(2)关于披露业务,披露负责部门听取披露负责人的指挥执行下列各项业务:
① 各种披露信息的收集及审核
② 披露文件的制作及披露的执行
③ 制定年度披露业务计划及检查推进情况
④ 对披露相关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内容进行随时检查等,审核为遵守法规的必要措施及向披露负责人报告
⑤ 从全公司层面识别披露风险、检查、评价和管理
⑥ 其他代表理事或披露负责人认为必要的事项

业务部门

(1) 各业务部门主管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披露负责人部门适时传达相关信息。
① 发生披露相关法规规定的披露事项或预计会发生的情况
②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对是否披露判断标准不明确时
③ 取消已经披露的事项或发生更改事由,或预计会发生时
④ 接到其他披露负责人或披露负责部门主管请求时
2) 传达上一项的披露信息时,应将相关内容、必要的凭证及参考资料等复印件以文档形式向披露负责部门传达并保管相应原件。但要求紧急发送或者发生不可避免的情况时,可以用文档以外的适当方法传达,之后将相关内容的复印件以文档方式传达。

第3章 披露控制活动及运营

定期披露

公司应制作定期披露文件,在披露时限内向金融委和交易所提交。

披露负责部门

(1) 披露负责部门主管为披露定期披露事项,应确认披露事项和披露日程等,制定包年度披露业务计划,取得披露负责人的批准并执行。
(2) 披露负责部门主管因定期披露需要,可以要求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提交与定期披露文件编制有关的信息和凭证资料等,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业务部门应予以响应。但是,业务部门主管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安保事项或者需要保密时,应向披露负责人报告并遵照指示。
(3) 披露负责部门主管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格式及填写方法,制作定期披露文件,并在年度披露工作计划规定的报送期限前报送披露负责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不能遵守提交期限的风险,应向披露负责人报告,并听取必要措施的指示执行。
(4) 披露负责部门主管应该获得披露负责人和代表理事的批准,在法定提交期限内执行定期披露,此时,根据相关法规需要代表理事等的认证时,应附加相应认证。

披露负责人及代表理事

(1) 披露负责人应检查实施定期披露所必需的业务促进情况,并在有可能无法遵守法定提交期限时,采取必要措施。
(2) 披露负责人审核披露负责部门主管提交的定期披露文件是否按照相关法规正确制作,以及通过相应定期披露文件披露的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等,然后向代表理事报告,获得代表理事的批准后,安排披露负责部门主管执行披露。
(3) 代表理事直接确认审核披露负责人报告的定期披露文件的适当性等之后批准,并应该进行相关法规规定的必要的认证。

披露内容的后期检查

(1) 与定期披露文件编制相关的业务部门主管及披露部门主管在披露后,应立即检查该披露内容是否适当。
(2) 披露负责部门主管检查后发现有记载错误或遗漏等情况时,应立刻采取更正披露等必要的措施以立刻纠正。

临时披露

临时披露

公司应制作临时披露文件,在披露时限内向交易所提交。

业务部门

(1) 各业务部门在发生临时披露事项或预计会发生时,以及取消已经临时披露的内容或者发生要修改的事由、或预计会发生时,应立刻向披露负责部门传达相关信息。
(2) 业务部门从披露负责部门主管处收到要求补充第1项的信息或提交追加材料等时,应立刻响应。但是,业务部门主管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安保事项或者需要保密时,应向披露负责人报告并遵照指示。

披露负责部门

(1) 披露负责部门在收到业务部提交的临时披露事项等相关信息后,应立刻审核相应信息是否属于披露事项,审核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等。披露负责部门主管在必要时,可要求相应业务部门补充信息或提交追加资料。
(2) 披露负责部门主管在前一项的审核结果符合临时披露事项要求时,应制作关于该信息的审核内容及临时披露文件,向披露负责人报告,获得披露负责人的批准后,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的披露方法进行披露。但因为披露负责人不在等难以获得披露负责人批准的情况,可由披露负责部门主管执行披露,此时应事后报告披露负责人。
(3) 披露负责部门主管对不符合第1项审核结果披露事项的,应当将理由和相关信息的审核内容制成文件,并报告给披露责任人。

披露负责人

(1) 披露负责人审核上一条第2项及第3项的审核内容和披露文件等是否根据相关法规适当制作等后,对是否披露进行批准。
(2) 披露责任人应当将临时披露的重要事项报告给代表理事。

披露内容的后期检查

第3.1.4条的规定可适用于临时披露相关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定期披露文件视为临时披露文件。

公平披露

公司应制作随公平披露文件,在披露时限内向交易所提交。

禁止规避提供公平披露对象信息

公平披露信息提供者(指披露规定第15条第2项规定的人)不得将公平披露事项通过各种比率及增减规模等,在披露前避规地向公平披露信息提供对象(指披露规定第15条第3项规定的人)提供。

注意事项

(1) 执行公平披露时,为让希望获得有关公平披露的内容的具体信息的投资商更加容易咨询,应明示披露责任人、披露负责人、与相应公平披露对象信息相关的披露相关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2) 交易所提出请求时,应记载公平披露摘要内容和网站地址在交易所披露,相应摘要内容和原文应在本公司网站上记载。

准用

第3.1.4条、3.2.2条到3.2.4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公平披露相关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第3.1.4条中的“定期披露文件”应视为“公平披露文件”,第3.2.2至3.2.3条中的“临时披露”应视为“公平披露”。

查询披露

公司应制作查询披露文件,在披露时限内向交易所提交。

披露负责部门

(1) 披露负责部门主管从交易所收到查询披露请求时,应立刻确认真实与否及有无重要信息等,制作披露文件获得披露负责人的批准后,回应查询披露。
(2) 披露负责部门主管为确认前一项的真实与否及有无重要信息,可要求各业务部门提交资料或陈述意见,此时相应业务部门应予以响应。但是,业务部门主管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安保事项或者需要保密时,应向披露负责人报告并遵照指示。
(3) 披露负责部门主管接到查询披露要求时,披露正处于决定过程中的内容(以下简称“未确定披露”)时,应掌握对相应披露事项的确定内容或进展事项后,获得披露负责人的批准,从未确认披露日起1个月内执行再次披露。此时,如果1个月内不可能进行再次披露,应明示再次披露时限进行披露。

准用

第3.1.4条、3.2.3条到第2项但书及3.2.4条的规定可适用于查询披露相关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第3.1.4条中的“定期披露”应视为“查询披露”,第3.2.4条中的“临时披露”应视为“查询披露”,第3.2.4条第1项中的“第2项及第3项的审核内容和披露文件”应视为“第1项的确认内容及披露文件”。

自愿披露

公司应制作自愿披露文件,可在披露时限内向交易所提交。

自愿披露事项的判断及信息的收集

(1) 披露负责人在发生需要进行自愿披露的事项或者取消已经自愿披露的内容或者发生要修改的事由、或预计会发生的情况,可要求披露负责部门主管收集必要的信息并制作披露文件。
(2) 披露负责部门主管对于发生需要进行自愿披露的事项或者取消已经自愿披露的内容或者发生要修改的事由、或预计会发生的情况,或者根据前一项披露负责人提出要求时,可要求业务部门主管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提交材料。
(3) 业务部门主管对于发生需要进行自愿披露的事项或者取消已经自愿披露的内容或者发生要修改的事由、或预计会发生的情况,或者根据前一项规定,披露负责部门主管要求提供相关必要的信息或提交资料时,应根据第2.4条第2项规定的方法,立刻将相关信息或资料以文件方式向相应披露负责部门传达。
(4) 披露相关部门主管从披露负责部门主管处接到要求补充上一项通报内容或提交追加资料等的要求时,应立刻响应。但是,如果该事项属于重大安保事项或者需要保密时,应向披露负责人报告并遵照必要的指示。

准用

第3.1.4条、3.2.3条到3.2.4条的规定可适用于资源披露相关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第3.1.4条中的“定期披露”应视为“自愿披露”,第3.2.4条中的“审核是否属于披露事项”应视为“审核披露的必要性”,同条第2项中“属于披露事项时”应视为“判断需要披露时”,同条第3项中“不属于披露事项时”应视为“判断不需要披露时”,第3.2.3条及第3.2.4条中的“临时披露”应视为“自愿披露”。

准用

第3.1.4条、3.2.3条到第2项但书及3.2.4条的规定可适用于查询披露相关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第3.1.4条中的“定期披露”应视为“查询披露”,第3.2.4条中的“临时披露”应视为“查询披露”,第3.2.4条第1项中的“第2项及第3项的审核内容和披露文件”应视为“第1项的确认内容及披露文件”。

发行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

公司应制作发行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材料,在披露时限内向金融委提交。

制定业务推进计划

披露负责部门主管在发生发行报告及法律第161条第1项第6号至第8号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事项,或者预计会发生时,应确认必要的披露事项和披露日程等,制定发行报告及主要事项报告业务推进计划,经披露负责人批准后,并书面送达各业务部门。

准用

(1) 3.1.2条第2项至第4项、3.1.3条及3.1.4条的规定,适用于发行报告和上一条的重大事项报告相关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第3.1.2条第3项中的”年度披露工作计划”应视为”发行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业务推进计划”,第3.1.2条第3项、3.1.3条及3.1.4条中的”定期披露文件”应视为“发行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文件” 。
(2) 关于法律第161条第1项第1号到第5号及第9号的重大事项报告,适用第3.2.2条至3.2.5条。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披露”及”临时披露文件”应视为”重大事项报告”及”重大事项报告文件”。

信息及披露风险的管理

信息的收集、维护和管理

各披露控制组织应收集、维护和管理与负责业务相关的公司内外部必要的信息和依据资料,以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和及时性。

披露风险的管理

(1) 代表理事和披露负责人应适时检查对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适时性产生不良影响的下列各款披露风险,进行持续管理。
① 财务信息错误: 因会计处理上的失误或与负责人沟通的不一致等导致实际财务状态和披露内容不一致等导致披露风险;
② 按格式记载的不足,记载错误: 因对记载要领等的理解不足、打字错误等导致针对披露相关格式所要求的事项,出现记载遗漏或错误,由此导致的披露风险;
③ 披露内容的不明确性、不充分性、不准确性:使用一般人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缩写等,对相关内容的说明不充分、实际发生的事实和披露内容不一致导致的披露风险;
④ 不执行相关法规的披露期限遵守义务:信息传达推迟、审批推迟、错记披露时限等导致不遵守披露时限时的披露风险;
⑤ 披露事项的遗漏、隐匿、缩小:不理解披露义务事项导致的披露遗漏、对影响公司的信息的隐匿、缩小导致的披露风险;
⑥ 披露预测信息带来的风险:预测信息没有基于合理的依据或假设,或者故意进行虚假记载,遗漏重大事项等导致的披露风险;
⑦ 未公开信息的泄露 : 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因为任职人员而向特定人选择性提供等非正常途径泄露时的披露风险;
⑧ 披露制度变更带来的危险:披露相关法规的变更、政府政策的变更、公司所属的交易所 市场的变更、相关监督机构及市场运营机构等的负责人或实务变更等导致发生的披露风险;
⑨ 披露负责人的变更: 披露负责人的变更导致信息交接的断绝,执行披露义务的持续性丧失等导致发生的披露风险;
⑩ 其他可对披露信息带来不良影响的披露风险。
(2) 信息披露部门主管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指示,对信息披露风险因素进行列示,并进行持续检查和管理。

第5章 禁止任职人员的不正当交易

普通原则

任职人员对于法律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业务等相关的未公开重要信息(以下简称“未公开重要信息”),不得进行法律第172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证券等(以下简称“特定证券等”)的买卖,不得用于除此以外的交易或让他人利用。

任职人员进行的特定证券交易

(1) 任职人员不论是否利用未公开重要信息,在要进行特定证券等交易时,应事先向内部审计负责高管或法务负责高管通报该情况。
(2) 收到前一项通报的内部审计负责高管或法务负责高管认为该交易等交易可能被看作是利用未公开重要信息进行的交易时,可以禁止交易,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职员必须服从。
(3) 任职人员进行特定证券等交易时,自该交易日所属的季度的结束之日起10日内,应向内部审计负责高管或法务负责高管报告该交易明细(特定证券等的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日期)。

未公开重要信息的管理

(1) 代表理事或披露负责人根据下列各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① 包括未公开重要信息在内的文档要保管在只有允许的职员才能使用的安全的场所;
② 任职人员不得在电梯、走廊等他人可听到对话内容的场所议论未公开重要信息;
③ 不得将包括未公开重要信息的文档摆放在公开场所,报废文档时应通过碎纸等适当的方法报废,令他人无法了解文档内容;
④ 任职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自己所知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在公司内部也要保密;
⑤ 有关未公开重要信息的传真、电脑通信等文档的电子发送务必在保障安全的状态下进行;
⑥ 尽量避免对包括未公开重要信息在内的文档的不必要的复制,文档在会议室或业务相关场所应尽快整理;
⑦ 对于包括未公开重要信息在内的文档的多余的复印件应通过碎纸等方法完全报废。
(2) 任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的未公开重要信息。但因为业务原因而不得已向交易的对方、法律代理人、外部审计人员等公开未公开重要信息时,事先应咨询披露负责人或披露负责部门主管等,仅在必要的限度内公开。
(3) 在任职人员预料不到的状态下泄露未公开重要信息时,应立刻向披露负责部门主管通报该事实。
(4) 收到上一项通知的披露负责部门主管应将该事实报告给披露负责人,接受指示进行公平披露等必要的措施。

关联公司的未披露重要信息

关于禁止任职人员利用本公司关联公司的未公开重要信息的行为,遵守第5.1条到5.3条。

短期套利的返还等

(1) 管理层及以下所列职员买进特定证券等后、在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以内买进获利时,根据法律第172条规定,应将该利益返还给公司。
① 从事第1.3条第13项重大事项报告事项的设立、变更、晋升、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职员;
② 从事财务、会计、企划、研发等相关业务。
(2) 披露负责部门主管从本公司的股东(包括持有股权以外的股本证券或托管证券的人,本条下同)处收到要求本公司进行短期套利交易的职员返还利益的请求时,应向披露负责人报告。
(3) 披露负责人自收到前一项的请求之日起,在2个月以内采取必要的程序,包括向相应任职人员提出司法诉讼,要求相应任职人员返还相应利益。
(4) 披露负责人自收到证券期货委员会(以下简称“证期委”)发生短期套利交易的事实通报之日起,在2年内立刻在本公司网站披露下列各项,但返还短期套利交易利益时除外。
① 应返还短期套利交易者的职位
② 短期套利金额(指按照高层领导、职员或主要股东合算的金额)
③ 从证期委收到短期套利交易事实发生通报之日
④ 相应法人的短期套利利益返还要求计划
⑤ 相应法人的股东(包括持有股权以外的股本证券或托管证券的人,本款下同)可要求法人向短期套利人要求返还短期套利,法人自接到该要求之日起2个月以内,如不要求返还,代表该股东可代替法人提出要求。

第 6 章 其他披露控制

发放报道资料等与媒体的接触

发放报道资料

(1) 各业务部门主管向报社等大众媒体发放报道资料时,应事先向披露负责部门转达,取得披露负责人的批准后发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披露负责人认为有必要,应向代表理事报告并按照指示进行。
(2)披露负责部门主管在通过相应报道资料传达的信息符合第3.3.1条的公平披露事项时,应制作公平披露文件,获得披露负责人的批准,根据第3.3.3条及3.3.4条进行公平披露。

听取意见

披露负责人在必要时,可就报道资料提供的信息听取有专门见解的任职人员或外部专家的意见。

对报道内容的后期检查

编写报道资料的业务部门长官和披露负责部门主管对于发布报道资料后报道的内容进行后期检查,如果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应向披露负责人报告,并根据披露负责人的指示采取必要措施。

媒体采访等

(1) 如果报社等大众媒体要求对本公司进行采访,以下各号规定者可对采访等作出回应。但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披露负责人可以指定接受采访的人。
① 代表理事
② 披露负责人
③ IR担当高管
④ 财务负责保管
(2) 如有上一项所述的采访等请求,披露负责部门主管应提前接受相关媒体的提问内容或拟定预期问答内容,经披露负责人审核后,交付给接受采访等的人。
(3) 披露负责部门主管确认报社等大众媒体的报道内容,如果报道内容与事实不符,应向披露负责人报告,并根据披露负责人的指示采取必要措施。

市场传闻等

市场传闻

(1) 公司针对市场传闻以缄口为原则。
(2) 披露负责人或披露负责部门主管应通过对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查询等,确认市场传闻的内容与未披露的重要信息是否一致,如果一致立刻采取必要的措施披露相关信息。
(3) 披露负责人或披露负责部门主管在市场传闻的内容和未披露的重要信息不一致时,如认为对公司的利害关系产生不良影响,应制定和执行适当的对应方案。

提供信息的要求

(1) 股东及利益相关方等要求公开和公司相关的信息时,披露负责人应审核相应要求的合法性,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
(2) 根据前一项的决定供信息时,披露负责人可以听取法务负责部门或外部法律专家对所提供信息是否可能影响投资决策和股价的意见,如提供的信息属于公平披露对象或者是对投资判断及股价产生影响的信息时,应该在向要求提供相应信息的人提供信息的同时(或到信息提供前为止)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一般人公开。

企业说明会

(1) 在举行投资说明会、分析师座谈会等企业说明会(以下简称”企业说明会”)时,负责该业务的业务部门主管必须事先以文件形式向披露负责人报告企业说明会上发放的资料和预期的问答内容,并获得批准。
(2) 举办企业说明会时,负责该业务的业务部门的主管应当向披露负责部门通知企业说明会的召开日期、地点、对象等,披露部门负责主管应当在召开企业说明会前,进行有关举办企业说明会的披露。
(3) 披露负责部门主管通过企业说明会的提问和应答等提供了未向公众披露的信息时,应立刻采取措施,将该信息向普通公众披露。
(1) 各业务部门的主管通过网站或电子邮件等提供公司相关信息时,应事先将相关信息转达给披露负责部门,并得到披露负责人的批准后提供。
(2) 第6.1.1条第2项、第6.1.2条和6.1.3条在本条中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报道资料”和”通过报道资料提供的信息”应视为”通过主页、电子邮件等提供的信息”。

第7章 补充条款

教育

(1) 披露责任人应当制定和实施与披露控制制度相关的年度教育计划,以便公司全体员工充分理解披露控制制度,并正确履行相关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对披露信息发生频率高的业务部门和披露负责部门,进行专业培训或要求进修。
(2) 披露负责部门主管必须掌握交易所或韩国上市公司协议会实施的义务教育日程等并进修,同时采取必要措施,将教育内容传达给相关职员。

向本公司通知子公司及附属公司的披露信息

(1) 公司应当要求子公司及附属公司在发生披露信息或预计将要发生时,立即将该内容通知本公司披露主管部门。
(2) 公司应采取让子公司及附属公司制定披露信息管理规定等措施,以有效控制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应让子公司及附属公司安排负责披露业务的披露负责人,指定或变更披露负责人时,立即通知本公司。
(3) 公司可以要求子公司及附属公司在必要的范围内提供披露业务相关的资料。公司无法获取所需资料或需要确认附属公司提交资料内容时,可以调查子公司及附属公司的业务和财产状况。(本条新设2013.12.27)

惩罚

公司可以对违反本规定的任职人员根据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制裁。

规定的修订及废除

本规定的修订及废除由代表理事负责。

附则

第1条(执行日)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2条(废除内部信息管理规定)随着规本定的施行,将废除本公司的内部信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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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

目的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根据法令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披露及防止高管和员工进行内部交易,规定对公司内部信息进行综合管理及适当公开等相关的事项。

术语定义

(1)
内部信息”是指科斯达克市场披露规定(以下简称“披露规定”)中的披露义务事项和其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财产状况或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产生影响的事项。

(2)
“披露负责人”是指根据披露规定第2条第4款,可以代表公司执行申报业务的人。

(3)
“高管”是指董事(包括符合《商法》第401条的2第1项各款之一者)及监事。

(4)
除第1项至第3项外,本规定中使用的术语的定义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中使用的术语定义为准。

适用范围

与披露、内部交易及内部信息管理有关的事项,除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均遵守本规定。

内部信息的管理

(1)
高管和员工应当严格管理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内部信息,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向公司内部或外部泄露内部信息。

(2)
代表理事或披露负责人应根据本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内部信息及相关文件的保管、传达、销毁等相关具体标准,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内部信息。

第2章 内部信息的管理

披露负责人

(1)
代表理事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向韩国交易所申报,变更信息披露负责人时也一样。

(2)
信息披露负责人总管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营相关业务,并执行下列业务。
①披露的执行
②检查和评估内部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状况
③审核内部信息并决定是否披露
④对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对高管和员工的教育
⑤指挥和监督负责内部信息管理或披露业务的部门、高管或员工
⑥其他代表理事认可的运行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所需要的事项

(3)
披露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要求提交和查看与内部信息有关的各种材料和记录的权限
②从负责会计或审计业务的部门以及其他负责内部信息的创建相关业务的部门高管和员工处听取必要意见的权限

(4)
信息披露负责人在履行其职务时,必要时可以与负责相关业务的高管进行协商,并可以用公司的费用寻求专家的帮助。

(5)
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定期向代表理事(或董事会)报告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运营情况。

信息披露专员

(1)
代表理事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指定信息披露专员,并向韩国交易所申报,变更信息披露专员时也一样。

(2)
信息披露专员在内部信息管理方面,接受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指挥,执行下列业务。
①内部信息的收集、审核及向披露负责人报告
②执行披露所需的业务
③确认披露相关法规的变更等进行内部信息管理所需的事项及向披露负责人报告
④其他代表理事或披露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的事项。

内部信息的集中

高管及各部门主管在符合下列各号之一的情况下,应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提供相关信息:

(1)
内部信息已经发生或预期发生时

(2)
内部信息中已发生或预期发生的取消或变更已披露信息的事由时

(3)
其他披露负责人提出要求的情况

内部信息的对外提供

(1)
高管或员工因业务原因而不可避免地向公司的交易客户、外部审计师、代理人或与公司签订法律咨询、经营咨询等咨询合同的人提供内部信息时,应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

(2)
在第1项的情况下,信息披露负责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就相关内部信息签订保密合同等。

第3章 内部信息的披露

披露的种类

公司的披露分类如下:

(1)
根据披露规定第1篇第2章第1节的重大业务事项的申报及披露

(2)
根据披露规定第1篇第2章第2节的查询披露

(3)
根据披露规定第1篇第2章第2节的公平披露

(4)
根据披露规定第1篇第3章的自愿披露

(5)
根据《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以下简称“法”) 第1篇第1章提交证券申报书

(6)
根据法第159条、第160条、第165条及披露规定第4节提交业务报告等

(7)
根据法第161条提交重大事项报告

(8)
其他的法律规定的披露

披露的执行

(1)
信息披露专员应当在发生第9条规定的披露事项时,制作必要的内容并准备必要的材料等,向披露负责人报告。

(2)
披露负责人应审核第1项的内容和材料是否违反相关法规,并向代表理事报告后予以披露。

披露后的措施

如披露信息存在错误或者遗漏,信息披露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专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媒体采访等

(1)
媒体等对公司提出采访请求时,代表理事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应予回应。必要时,可以让相关部门的高管、员工接受采访。

(2)
如需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必须得到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批准。必要时,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向代表理事报告发布新闻稿的有关事项。

(3)
发现媒体报道与事实不符的高管和员工应向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将相关事项报告给代表理事,并采取必要措施。

企业说明会

关于公司的经营内容、经营计划及展望等的企业说明会必须经过信息披露负责人的批准后召开。

第4章 对内部交易等的限制

短期交易利润的返还

(1)
仅限高管和员工(工作中可以获知法第174条第1项的重要未公开信息者,仅限于法施行令第194条规定者,以下第15条相同)在购买法第172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证券等(以下简称”特定证券等”)后6个月内出售或出售特定证券等后6个月内买进并获得利润时,必须将利润(以下简称“短期交易利润”)返还给公司。

(2)
公司的股东(包括持有除股票以外的权益性证券或存托证券者,本条下同)对根据第1项获得短期交易利润者要求返还短期交易利润时,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在接到该要求之日起2个月内采取必要措施。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向公司通报发生第1项规定的短期交易利润发生事实时,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立即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以下各号事项:
①应返还短期交易利润者的地位
②短期交易利润的金额
③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收到发生短期交易利润事实之日
④要求短期交易利润返还计划
⑤公司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向获得短期交易利润者要求返还短期交易利润,公司在收到该要求之日起如2个月内未向交易利润者提出返还要求,则代表该股东可以代替公司提出返还要求

(4)
第3项规定的披露期限为自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收到发生短期交易利润事实之日起2年或返还短期交易利润之日中的先到来之日。

出售特定证券等的通知

高管和员工在进行特定证券等的出售或其他交易时,应将事实通报给信息披露负责人。

禁止使用未公开重要信息

高管及员工不得将法第171条第1项规定的未公开重要信息(包括关联公司的未公开重要信息),用于特定证券的出售或其他交易,或允许其他人使用。

第5章 补则

教育

信息披露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专员应接受信息披露规定第36条和第44条第5项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业务的教育等,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保证教育内容传播给相关的高管和员工。
第18条(规定的改废)本规定的修改或废除由代表理事决定。

规定的公布

本规定在公司主页上公布,修改规定时也是一样。

附则

本规定将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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